太魯閣族簡介

亞泥案始末

連署書

陳情書

台大謝教授觀察報告

太魯閣族祖靈在哭泣

二十世紀末太魯閣的呼喊

回去耕種之路難如上青天?

亞泥 vs 聯合國

 

亞泥案始末

簡單說明

事件年表

圖解說明

 

    民國六十二年,亞洲水泥公司為進入太魯閣口採礦,開始在當地舉辦徵收土地協調會,並且與原住民地主簽訂將土地租用給亞泥之同意書。亞泥向地主承諾發放土地補償費及地上物補償費,但是二十多年來,在一百零九位地主中,只有一位領取到土地補償費,六十九位領取到與亞泥原先承諾金額不符的地上物補償費,其餘地主均未領取到任何補償,土地卻白白被佔用。

 

    在租金方面,根據亞泥自己的說明書中指出,該公司於民國六十三年起,每年皆依規定分兩期給付租金與秀林鄉公所,租期從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共二十一年,租金超過六億新台幣,為數相當可觀,按理,鄉公所應該確實向原住民地主公佈租金管理及運用方式,然而這筆經費卻從來未向地主們公開過,流向不明。

 

 亞泥與鄉公所的租約於八十四年六月到期後,原住民地主想要回原本的土地,卻發現已經完全喪失使用土地的權利。經過反亞泥自救會會長田春綢的追查,發現亞泥與秀林鄉公所涉嫌偽造原住民地主的土地使用權利拋棄書、承諾書等文件,其中,所有地主的簽名與見證人簽名筆跡都相同,日期亦未註明,而且當事人均表示毫不知情,因此,自救會開始著手從法律途徑控告亞泥公司及鄉公所,並且向監察院及花蓮縣議會陳情,希望還給原著民一個公道。

 

    另一方面,有些原先被台陽礦業公司承租的原住民保留地,也被非法承租給亞泥。民國七十六年,台陽公司因為經營不善,將原先承租的原住民保留地私下轉租給亞泥公司,卻未告知原地主。亞泥公司指稱,依據礦業法,亞泥可以使用原台陽公司的礦區,而鄉公所也表示,台陽原租地中有三十多筆土地在民國八十三年曾公告,要原地主去登記申請,然而地主們都表示,根本不知道有這件事,亞泥跟鄉公所根本是睜眼說瞎話。

 

 反亞泥自救會會長田春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初向花蓮縣議會陳情,懇請縣議會要求秀林鄉公所歸還已經停止續租亞泥的原住民保留地給原始使用人,以保障世居當地的原住民權益,維持其生計。自救會同時要求縣議會,追查秀林鄉公所對原住民保留地租與亞泥的租金流向及使用方式。然而,鄉公所一直提不出資料。地主的陳情和抗議往往被窄化成是要求補償金。

 

亞泥案始末

簡單說明

事件年表

圖解說明

 

 

 

亞泥案簡單說明

 

  在民國六十二年,亞泥來秀林鄉富世村承租原住民保留地,在六十二年岡來時,亞泥、鄉公所、原始用人(地主)開協調會,當時決定內容是

1、       承租期九年

2、       地上物補償費

3、       地主一家一人要到廠工作(當時地主們歡迎亞泥,是因為有工作機會)

 

  可是,亞泥並未實行其諾言---

1、補償費未確實發放:有的人有領,有的人沒有領

                     領的人也只領到一次,未領到第二次發放的補      

                     償費(鄉公所有貪污之嫌)

2、之後,亞泥與鄉公所偽造地主的土地使用權利拋棄書、同意書及承諾書。由於亞泥偽造文書,此時地主的土地權利什麼都沒有了。

 

  現在,我們的土地變成是省民政廳在管,代理人是鄉公所。亞泥租地變成是和鄉公所訂契約。二十多年來鄉公所收受租金六億元以上,流向不明。

 

  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亞洲水泥租約期滿,並且未得到續租同意,亞泥理應停止開採,將土地還給原始用人,然而,亞泥不但不將土地還給我們,還繼續開採。

 

  以後我們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預定的目標是

  1、與鄉公所進行行政訴訟(訴願階段)—鄉公所應將有他項權利的80筆土地還給原地主。

  2、亞洲水泥部分提出民事告訴

  3、抗議活動地主們回去亞泥租地內耕種,實行他項權利(耕作權),以抗議亞泥強佔土地。

  4、由於鄉公所瀆職(地主有登記,鄉公所卻未至地政事務所設定)而未能取得他項權利之地主,鄉公所應將他項權利補發給地主。

 

 

 

亞泥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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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年表

圖解說明

 

 

 

 

富世原住民與亞泥土地爭議事件年表

 

時間

事件

備註

1

62.6.14

亞泥申請租用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使用地一次召開協調會

有兩種紀錄版本(有偽造之嫌)

2

62.7

亞泥辦理租用同意書、土地面積拋棄書

有偽造之嫌

3

63.1

地主為提高補償費陳情

並沒有發第二次補償費

4

63.1.31

承諾書

有偽造之嫌

5

63.2.1

補償費清冊

有偽造之嫌

6

63.7

 

亞泥與鄉公所訂定第一次租賃契約

 

7

67.4.19

804 805 補償承諾書

 

8

72.7

亞泥與鄉公所訂定第二次租賃契約

 

9

76.12.5

謝有功等人至縣政府陳情

 

10

77

 

台陽公司私下轉租保留地予亞泥

契約違法

11

78.7

亞泥與鄉公所訂定第三次契約

 

12

79

余榮昌等十一人耕作權遭塗銷

有欺騙、偽造之嫌

13

83.1.26

田明正等人至台灣省議會陳情

 

14

84.6

契約期滿

 

15

84.7.28

省政府回覆田明正等人陳請

 

16

84.11.20

田春綢等人至縣議會陳情

 

17

84.12.21

田春綢等人至監院陳情

接案委員許新枝

18

85.2.14

秀林鄉還我土地自救會成立

 

19

85.4.18

秀林鄉公所提出花蓮地檢署偽造文書確認

 

20

85.4.26

「還我土地」遊行抗議

 

21

85.5.3

秀林鄉代表會通過亞泥停採案

 

22

85.5.10

亞泥承租富世秀林段保留地公聽會

 

23

85.11.9

田春綢等人赴縣議會陳情

 

24

85.12.18

還我土地自救會地主大會

 

25

86.1

出版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手冊

 

26

86.1.18

田春綢等人至監察院、原委會陳情

接案委員江鵬堅

27

86.2

監委江鵬堅承接此案,來花蓮進行調查

 

28

86.3.4

79年耕作權塗銷案花蓮地方法院召開第七次調查庭

 

29

86.3.31-4.2

原住民土地資源地圖繪製研討會

 

30

87.3-6月

田春綢競選秀林鄉鄉民代表,凸顯還我土地訴求

 

31

87.7.25

田春綢與台灣原住民參與聯合國原住民大會

亞泥事件搬上國際

32

87.8

鄉公所舉辦協調會

 

33

87.8

自救會舉辦說明會

 

34

87.9

鄉公所舉辦協調會

 

35

87.11

超級電視台專題報導亞泥事件與田春綢

 

36

87.12

鄉公所表示,已將耕作權未塗銷之亞地承租地送法院塗銷

 

37

87.1

有耕作權之亞泥地主古長生等四十餘人收到法院出庭通知,省原民會以民事訴訟控告地主,要將地主耕作權塗銷

 

38

88.1.14

地主開會討論民事訴訟--耕作權塗消之事

 

39

88.1.22

地主代表與聲援團體至行政院原民會陳情

陳情未果

40

88.1.26

第一次開庭,兩百餘位地主及聲援民眾場外抗爭

至縣政府向視察監委陳情

 

41

88.2.2

近五十位地主、立委瓦歷斯貝林、巴燕達魯等人遠赴省原民會陳情,要求終止租約、撤銷告訴。

省原民會同意暫停訴訟。

42

88.3.6

省原民會於南投開協商會,地主拒絕參加

 

 

亞泥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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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年表

圖解說明

 

 亞泥承租地耕作權轉讓違法說明:

 

1、亞泥透過秀林鄉公所,將補償費發給地主,要求地主拋棄耕作權,此舉視為耕作權之買賣。

2、依照民國63年修正之〈台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山地人民依前條規定取得或使用之土地及權利暨基地、林地上之土地改良物,除合法繼承或贈與得為繼承人及原受配戶內山地人民及旁系三親等血親及旁系二親等姻親外,不得讓與轉租或設定負擔,並不得在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期間內預期轉讓所有權。」

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4、依照上述保留地管理法令,亞泥發放補償金要求原住民塗銷耕作權之行為,應視為耕作權之買賣行為,實屬違法!

        更何況,目前所見之‘補償費發放清冊’‘印鑑證明’‘拋棄書’‘同意書’均為亞泥所提供,沒有鄉公所之官印,同時,

      地主簽名之筆跡顯然出自一人之手,日期亦交代不清,且地主均表示未見過這些文件,顯然是偽造文書。

 

亞泥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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